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主要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即,规定了其在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该项制度的目的旨在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通过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行为,从而最大限度上减少投资者因受误导或欺诈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可能。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进行制订。

 

该项制度的制订要点包括:

 

首先,应明确仅向拥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管理人在推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并应向不同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推介适合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应明确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即,管理人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介。

 

第三,应明确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私募股权基金系高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为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不仅应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揭示,还应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产品须自担投资风险,存在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

 

第四,应规定推介材料的具体内容。私募股权基金的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其中除应包含基金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信息外,还应包括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等信息,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并且,该推介材料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第五,应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即,管理人应保证推介材料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被推介的私募基金的真实情况,推介材料应完整包含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客观描述私募基金的各项信息。

 

第六,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行为。比如: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不得使用片面强调营销时限的措辞,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以及在基金业绩、推介主体以及推介对象方面的禁止推介行为等。

 

第七,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媒介。比如: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当然,针对部分互联网媒介,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这些媒介是可以用来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的;同样的,对于纸质媒体,仅有那些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和布告等纸质材料才被列为禁止推介媒介。

 

     第八,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代销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在私募基金行业内非常普遍,因此,在相关外包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与第三方的合作形式和责任分担。

     第九,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合规培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是缺乏科学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业务部门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往往踩了红线还不自知。当然,光有制度还不够,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去贯彻。只有二者紧密结合,在营销实践中不断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并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方能真正实现合法、规范地宣传和推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管理人违反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相关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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