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备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52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备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8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