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上篇)”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在本篇中,我们将对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
1.江苏
1.1 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览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2号)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9〕13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府发〔2010〕201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7〕8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1〕192号)
《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第94号)
《泰州市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泰政发〔2011〕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12〕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3〕1号)
《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2〕79号)
《关于加快吴江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08〕133号)
《关于调整加快吴江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0〕1号)
城市 | 引导基金 | 税收优惠 | 争取财政支持/奖励 | 创投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 投资限制/负面清单 |
南京市 | 市级科技创新基金 | 未特别规定 | (1)开办奖励: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根据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和实际股权投资额分期给予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和实际投资额分期给予奖励。 (2)投资奖励: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南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 对投资南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 | 未明确规定 |
无锡市 | 总规模10亿的创投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 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风险补助 | 可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构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其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而形成的损失 | 未明确规定 |
扬州市 | 总规模1.5亿元的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收益符合《关于加快扬州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可享受同级财政奖励 | 在扬设立的创投机构,每投资单个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 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其它任何金融衍生产品 |
徐州市 | 徐州市创投引导基金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创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其年度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其退出收益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 | 市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创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的支持 | 实收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投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30万元风险补助;如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偿;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
常州市 | 未明确规定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创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其年度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退出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在其所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 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 | 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
盐城市 | 市财政出资1亿元+争取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市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在本地注册的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的,每年由同级财政按其新增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本地累计投资额占其总资产50%以上的,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新设创投管理企业的高管,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 | 未明确规定 | 投资于本地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对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
淮安市 | 总规模2亿元的创投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 对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 | 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财政资金构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损失 | 未明确规定 |
泰州市 | 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市级基金首期出资5000万元) | 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100%予以返还,对其他计税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5年内按50%予以返还 | 实收资本达5000万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主管部门帮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 | 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损失,可申请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风险补助 | 未明确规定 |
南通市[1] | 首期出资为1亿元的市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 创投企业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3至第5年,按其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在金融集聚区/创投中心注册的创投企业,可申请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至少有3名具备创投经验的专职常驻管理人员的创投管理企业,可申请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 对创投企业投资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3%给予风险补偿,最高补助300万元;上述投资不成功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投资损失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额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 未明确规定 |
吴江市 | 总规模 2亿元的市级创投引导基金,首期投入5000万元 | 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 | 设立市级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1:0.5的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本市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50万元,单个企业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
如皋市 | 产业引导母基金 | 未特别规定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新设或迁入的当年实际投资如皋市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委托管理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如皋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如皋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国有企业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如皋市产业奖励政策申请租、购房补贴。 | 未明确规定 | 未明确规定 |
1.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政策依据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132号)
《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建政规发〔2012〕9号)
《南京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泰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1〕199号)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2〕188号)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0〕49号)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发改财金〔2012〕52号)
《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1〕100号)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引导 基金 名称 | 申请条件 (创投机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 参股/跟投金额 (或比例) | 退出方式 | 其它 |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 (1)创投企业:在江苏注册,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但承诺3年后出资额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对科技型创业载体投资占比30%以上;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创投管理企业:在江苏注册,实收资本1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3000万以上创业资本。 (3)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江苏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的高管;正辅导50家以上初创期科创载体;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万以上科创项目投资额。 | 无参股/跟投,以风险补助为主,最高不超过科技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金额不超过300万)。
| 未明确规定 | 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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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在建邺区注册,2亿以上注册资本(种子基金除外),货币出资(外资创投机构的实收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投资于区内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行业;风控严格;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至少3个成功退出案例。 | 主要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的区内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对单个创投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2000万,最高不超过5000万,参股年限不超过7年。创投企业在河西新城的投资额不低于参股投资额的2倍。 | 采取IPO上市、股权转让、回购以及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 | 不得用于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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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 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进入市科技创业企业数据库的企业。
| (1)参股:总规模5亿左右,首期2.5亿;获参股的创投企业须以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为主,且投资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参股投资额的2倍。 (2)跟投:原则不高于社会创投基金投资额的30%。 | 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 | 不得用于金融性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
泰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在泰州设立并备案;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额3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仅限于创投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项目原则上在泰州。 (3)风险补助: 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方可申请风险补助。 | (1)参股:首期出资5000万,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创投企业投资泰州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其全部投资额的70%;引导基金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2)跟投: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按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时可随时退出。
|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本市注册+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达1亿元;由南通注册的有经验的管理公司实施;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本市重点扶持产业,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初创期企业。 | (1)参股: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跟投资金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跟投金额不超过创投企业现金出资额的30%。 | 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退出;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注册在园区;投资地域集中在园区;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2)跟投:依申请。 (3)风险补贴: 依申请。 | (1)参股:参股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种子基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原则上不高于创投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但经园区备案的种子基金,跟投比例可提高到10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额度不超500万。 (3)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 可适时退出并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人;申请参股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 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投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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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本市注册;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承诺剩余出资3年到位;3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高管,两个以上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密;重点投资政府扶持的初创期创业企业。 (2)跟投:创投企业选定本市拟投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资于创投企业。 | (1)参股:参股比例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总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投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2)跟投:跟投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 | 采用股权转让;创投企业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 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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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在本市设立+备案;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达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注册+备案。 (3)风险补助: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可申请风险补助。 | (1)参股: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且跟投金额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出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 (3)风险补助: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
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1)参股:在本市设立+备案;3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1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3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投资初创期企业且投资项目在本市。 (3)风险补助: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方可申请风险补助。 | (1)参股: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跟投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主要用于弥补创投损失。 | 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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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 | (1)参股:在本市注册+省发改委备案;主要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自参股起一年内,新增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前三年累计新增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每年对本市企业的投资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运作规范,内控严密,3名以上2年以上经验的高管。 (2)跟投:投资于本市产业政策鼓励的成长性企业。 | (1)参股:可采用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参股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按创投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投,单笔跟投最高不超过500万,跟投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0%。 | 对于参股, 可适时转让。 | 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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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
2.1 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述
相较于江苏省而言,浙江省内出台创投意见的地区并不多。出台的创投意见包括《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其中,宁波市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所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3%以上(含3%)的,投资额占创投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创投企业可申请不超过其对被投企业投资总额6%的财政补贴。此外,创投企业以现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期限3年以上,且实收资本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达1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按对该被投企业投资总额的不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补助,单次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投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与宁波市的规定类似,嘉兴市也有针对被投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财政补贴政策,不过其门槛比宁波市更高一些,即,被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须占其销售额5%以上,相关创投企业方能申请财政补贴,而额度上限与宁波市相同。此外,嘉兴市还规定了风险补偿机制,即,允许经备案的创投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损失。
2.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3.广东
3.1 省级和地市级创投扶持政策概述
广东省出台了不少省级和地市级的创投扶持政策,因篇幅有限,我们仅能在此重点介绍几份具备较多实操内容的规定:
3.1.1 《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府规〔2023〕6号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3.1.2 《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4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5)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3.1.3 《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珠府函(2019)245号
鼓励有条件的区(管委会)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珠海中小微企业达到一定额度或比例的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
3.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结语
因篇幅有限,我们无法就全国各地的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行一一罗列,而仅能就各直辖市和江浙粤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在创投十七条发布后的两个月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在2024年8月21日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比例,这对创投行业而言可谓是重磅利好,我们亦期待相关政策能够尽快落地。
[1] 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有激励机制,包括税收优惠,被投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助,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才奖励(含个税返还、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