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fo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看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昨天(612日),相关媒体曝出“因债务问题,ofo法定代表人陈正江被限制出境”。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执行信息显示,因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作出限制决定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而执行标的金额只有12万元。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正是ofo的运营主体,而陈正江正是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戴威则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今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样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虽然左晖先生可以轻松地在朋友圈调侃说“被限制不能给老婆买好看的花”,但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却不能轻易忽视。

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个人无需就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其仍可能会就其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是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2.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如果公司董事、经理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则公司对于该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有权行使利益“归入权”。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法定代表人如果对公司的上述行为确实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前述责任。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行政责任,如消防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等。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自然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员的意志而实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时不仅仅会对公司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还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我们称之为“双罚制”。在“双罚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就直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常见的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条再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 执行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及限制消费

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如果为单位且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我们在文首提及的ofo的法定代表人陈正江被限制出境正是基于上述规定作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当然,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③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将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记载和公布。

2.破产程序中的配合义务

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详见杨春宝律师和程强律师合著的《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20156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近期将会再版)。

 

行文至最后,还需纠正一个最常见的错误说法,即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我们经常听到的说法如“我是法人”“他是法人”“我保管公章、对方保管法人章”等等。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是中国人总是喜欢乱用简称造成的,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个概念。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人代表虽不规范,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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