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5月/总第51期)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应邀开通B站空间并发布讲座视频

 

近期,杨春宝律师应中国年轻世代高度聚集的综合性视频社区哔哩哔哩之邀,开通了B站空间(https://space.bilibili.com/662160055),并发布第一个讲座视频《对赌协议漫谈》,受到热烈欢迎,短短三天播放量就达到3万次。

 

2、杨春宝律师应邀参加大成与LCouncil联合举办的直播讲座

 

杨春宝律师在直播讲座上分享了《对赌法律实务问题全面、深度解析》,受到广大法务、企业高管的普遍欢迎,共计3847人参加了讲座。

 

3、杨春宝律师与华创胡杨联合举办线上直播课程

 

杨春宝律师在直播课程上向广大创业者和企业高管讲解了《创业企业如何进行股权融资》。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通知和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5月6日发布《关于注销江西省商旅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江西省商旅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9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5月18日和2022年5月20日分别发布《关于公示第四十六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和《关于公示第四十七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协会近期发现义乌睿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信华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2家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协会通过该52家私募机构在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AMBERS系统办理失联核查任务,并通过AMBERS系统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将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并在相关页面和栏目进行公示和标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满三个月仍未完成失联核查任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关于注销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6家机构的管理人登记,并将该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依法和依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保障投资者权益。

 

协会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备案绿色通道:针对参与抗疫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申请,以及募资主要用于防疫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协会提供办理备案的绿色通道。而针对参与对防疫有积极作用的重点供应链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备案申请,将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酌情加快办理。

2.首支基金备案:自该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首支基金备案时限延长至18个月。

3.报告填报:将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4.变更登记:涉及管理人高管人员兼职整改的,提交其兼职机构工商变更受理函/人员变更决议文件及工商变更承诺函;涉及基金信息变更的,提交工商变更受理函/承诺函。

5.会费减免:2022年入会的所有会员机构,减免当年会费。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会费交纳出现暂时困难的会员机构,2022年会费交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6.加速入会:因业务开展需要或抗疫需要申请入会的管理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协会将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优先办理。

7.线上培训:协会将联合地方协会共同举办私募基金业务培训,并按照2022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解读、热点业务及行业投研能力、基金运营等面授或直播培训,持续更新远程培训课程内容。

 

三、协会的自律性文件

 

1.  《基金仲裁典型案例

协会在2022年5月连续发布六个《基金仲裁典型案例》并称,协会与仲裁机构共同遴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仲裁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引导行业守法合规,坚守信义底线,提示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该六个典型案例的仲裁裁决分别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私募基金募集推介材料的效力认定、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投资者自行提供虚假资产证明,不宜据此主张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私募基金到期未收回全部款项,基金管理人仅向同一基金的部分投资者进行分配构成违约;变更投资标的属于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向合伙企业债务人提起仲裁的情况下,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

 

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协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并于同日实施。《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从业资格取得、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二条。具体而言,该规则明确了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实现了对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经营机构全覆盖;规定了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包括品行道德、资格考试(满足一定条件可豁免部分科目考试,此外,通过协会专项培训并被认定合格后两年内,视同已通过资格考试)、机构聘用等方面的条件,以及近年来不存在违法犯罪,被撤销/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被采取禁入措施且尚未届满等;梳理从业资格管理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督促机构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强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应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管理规则》还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该规则的,协会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而《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则规定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哪些科目的考试。对私募基金而言,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考试。而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的考试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此外,协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通过该等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典型判例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管理人适当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前提下,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案件:欧阳杰、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2)鲁民终579号】

 

主要事实:2016128日,欧阳杰在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长典公司,托管人恒丰银行签订了《基金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基金存续期限2年,主要用于实缴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此后,欧阳杰支付了案涉基金认购款。2018年12月26日,长典公司发布《关于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载明:案涉基金于2016年10月与汇腾公司签署《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于该协议的相关约定,案涉基金系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汇腾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七号合伙企业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8日。此后,案涉基金向七号合伙企业实缴了一部分出资额。近日,汇腾公司向长典公司发出《合伙企业延期公告》,要求将七号合伙企业期限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经查,长典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7月向汇腾公司发出《七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到期清算告知函》并称,长典公司决定于七号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日(即七号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到期日2019年11月18日)退出七号合伙企业,请汇腾公司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2020年9月18日,长典公司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七号合伙企业的申请,一审法院判令解散七号合伙企业(在本案审理终结时,该判决尚未生效)。欧阳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长典公司支付案涉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欧阳杰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金合同真实有效,欧阳杰和长典公司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长典公司系依据欧阳杰的委托而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长典公司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欧阳杰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欧阳杰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根据案涉基金的履行情况看,在长典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完成约定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款项尚未返还基金时,欧阳杰要求长典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与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就案涉基金实际情况看,长典公司已经两次发函要求汇腾公司对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到期清算,因汇腾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长典公司后就该权益向汇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该诉讼尚未形成生效裁判,相关权利并未实际确定,长典公司代表案涉基金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的事实,无法认定其存在不履行勤勉尽责管理义务的情形。同时,欧阳杰就案涉基金投资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在基金财产尚未获得清偿时亦不能确定。本案欧阳杰尚不具备要求长典公司以自身财产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前提,故一审法院对欧阳杰的诉请未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欧阳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   如被投企业系股份有限公司,则其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投资协议约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则转让股东可登报公告《对外转让股份通知》并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拟行权股东应积极联络转让股东了解转让条件,否则视为未行权

 

案件:北京真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兴宏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2021)03民终21098号】

主要事实:天行远景公司于2002年1月成立,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真如投资公司(甲方)与嘉兴宏驰企业(乙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乙方向天行远景公司增资。协议还约定,在以下三项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真如投资公司应收购嘉兴宏驰企业持有的天行公司全部股权:1.截至2019年1月30日,天行公司仍未能在适合的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或者未能被第三方以令包括乙方在内的天行公司全体股东满意的条件整体收购;2.天行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3.嘉兴宏驰企业向真如投资公司提出收购要求。2016年5月,嘉兴宏驰企业向天行远景公司支付增资款。2017年4月,天行远景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嘉兴宏驰企业向天行远景公司发送《询问函》,询问天行公司近期是否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计划、整体出让计划,以及,如嘉兴企业拟出售天行公司股权,天行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优先购买等事宜。天行公司回复称近期无挂牌上市或整体出让计划,经询问,也无股东有优先购买计划。2019年11月,嘉兴宏驰企业再次向真如投资公司发出《股权回购通知函》,要求真如投资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支付收购价款。2021年4月,嘉兴宏驰企业再次向天行远景公司发出《沟通函》并称,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真如投资公司应收购嘉兴宏驰企业持有的天行公司的股份。嘉兴宏驰企业现征询天行公司的其他股东关于是否愿意购买嘉兴宏驰所持股份的意见。同月,《中国商报》总第7416期第七版刊登嘉兴宏驰企业《对外转让股份的通知》,上载嘉兴宏驰企业拟将其持有的天行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给真如投资公司,并载明转让价款和支付期限,以及天行公司其他股东应予见报5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此后,天行公司其他股东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嘉兴宏驰企业要求真如投资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天行公司股权未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真如投资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收购协议》系合法有效。关于天行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首先,在嘉兴宏驰企业要求真如投资公司收购天行公司股份时,天行公司已变更为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中,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其次,即便按收购协议约定的第2项条件,天行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嘉兴宏驰企业在收到天行公司的《询问函回复》后,有理由相信其股东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再次,现天行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其股东情况难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展示。嘉兴宏驰企业在向天行公司发送《沟通函》要求其提供股东的联系方式未果后,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对外转让股份的通知》公告,询问天行公司股东是否优先购买的方式是合理的,在公告期限内,并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最后,虽然本案诉讼过程中,天行公司股东金某出具了《关于问询函的回复》,但真如投资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金某有积极联络嘉兴宏驰企业,了解转让条件,主张优先购买的相关行为。综上,嘉兴宏驰企业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收购条件第2项,即“天行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成立。而第13项收购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嘉兴宏驰企业的诉请。二审法院最终驳回真如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编辑于:2022-07-0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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