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聘请他人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桥网友Yaso咨询: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最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国资委,领导要我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我在原单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不可能再经常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能否聘请一位经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如果能,作为法人代表,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在新公司出现经济刑事问题的时候,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是国有资产呀。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建议不要担任,你可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好,因为你不能管理该公司,如果你任法定代表必定要授权给总经理,权力下放了,责任没有下放,然后责任都要你承担,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担任董事长,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那么你就能够控制总经理,从而实质控制该公司,而你又不承担法定代表的责任。

Yaso再咨询:多谢2楼的。辛巴哥哥有什么好忠告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刑事责任问题由行为人负责,若出现该问题,即使你担任法人代表,而你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则也不会涉及到你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领导安排你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本意乃在于有你出任公司的最高领导并负责管理该公司,至于你安排谁出任总经理的问题,则是你的管理策略问题,领导可能并不会过多干涉,关键问题是在领导眼里你是否把公司管理好了,因此,你要考虑你能否兼顾得过来。单从法律上讲,你的上述聘请经理的安排是可行的,楼上的意见也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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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9-04-1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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