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精神,我部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和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好此项业务开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与监管,对试点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月1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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