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典型案例: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4年“3·15”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称赤峰烟草)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4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赤峰烟草进行反垄断调查。该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对赤峰烟草的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进行查询,认定其在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平方公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


  经查,赤峰烟草通过新商盟网向零售商批发销售卷烟,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大类,分别制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零售商采取“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此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以及“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此外,赤峰烟草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其规定的“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减少下月供货量。


  赤峰烟草的做法导致大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仍不得不按其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赤峰烟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还损害了消费者因充分竞争促使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获得更多高品质产品消费机会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赤峰烟草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595.70万元。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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