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精神,为规范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是指涉及非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包括:投资人变更、投资人资本性质变更或投资人出资比例变更等三类情况。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报批:


(一)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


(二)出版单位经批准上市融资;


(三)境内资本投资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


第四条 地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二)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表》;


(四)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拟变更投资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 非法人编辑部作为内设机构的主办单位,其资本结构变更视同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12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