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2-3月)

一、私募登记备案特别提醒

登记备案无捷径,切勿听信走后门。继于去年12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登记备案特别提醒》(下称“特别提醒”)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时隔两个月后,又分别于今年2月1日和2月22日两次发布特别提醒,提醒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在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系统[1]提示及协会正式反馈要求进行填报,切勿相信各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诱导和欺骗。

[1]即协会官网上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协会于2018年2月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1月12日发布于其官方网站上)(下称“备案须知”),对私募基金备案的重点事项进行说明:

(1)    确定备案的总体性要求

依法备案须做到,及时备案少不了,弄虚作假不可取,持续合规记记牢。首先,私募基金应依法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其次,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基金备案,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再次,管理人应确保上传资料的完备性;最后,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及时报送相关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2)    明确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基金投资非借贷,投资风险需承担。备案须知规定,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a)       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b)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c)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而且,协会自2018年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3)    明确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资金池,不可有,关联关系要披露,风险揭示须充分。首先,私募基金应杜绝“资金池”业务,不存在相关违规操作;其次,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并提交相关风控制度、底层资产价值公允的证明材料以及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承诺函等文件;再次,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包括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以及由全体投资人对“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进行逐项签字确认。

三、养老基金经理注册登记通知

协会于2018年3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注册通知”),明确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下称“养老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注册流程和变更手续:

(1)    任职条件
养老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证券投资或分析经验(含至少两年非货币市场基金类资管产品的证券投资经验)或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稳定良好的历史投资业绩,且无重大管理过失;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注册流程
需注册成为养老基金经理,应首先通过基金中基金(下称“FOF类基金”)的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在报送给协会的材料方面,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拟聘任养老基金经理的管理人出具的该基金经理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参照私募证券投管人员的投资业绩标准填报的该养老基金经理的投资业绩,以及该养老基金经理的详细投资管理经历(需相关任职单位加盖公章)。

(3)    变更手续
需变更养老基金经理,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的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报送前述注册流程中提及的需增加提供的材料。FOF类基金的基金经理符合前述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变更成为养老基金经理;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符合前述任职条件的,在初次变更成为养老基金经理前,应通过FOF类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

四、管理人投资建议服务上线通知

协会于2018年3月23日出台《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证券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件和要求:

新增登记需一年,多名人员业绩好;人员注册须前置,其他信息后填报。首先,通知明确了证券基金管理人申请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和流程。大成杨春宝律师团队注意到,通知所规定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与暂行规定中能够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须满足的条件完全一致,具体包括:系证券基金管理人;系在协会登记满一年且无重大违法违规的协会会员;须具备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连续且可追溯的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且该等人员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基础上,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先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对本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进行填报,并可在T+1个工作日后,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模块下,对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填报。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以邮件方式告知该申请机构。

存量信息需补录,过渡期内事照做;期间过后未补录,不得再接新业务。其次,通知规定了存量业务的管理人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录。依据通知,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功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备案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下称“存量业务管理人”),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AMBERS系统的相关模块补录相关信息。在此期间,存量业务管理人仍可照常为已备案的相关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而在2018年6月30日后,其应在完成信息补录之后,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新申请备案的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执业信息需真实,信用报告将采用。再次,通知还明确了证券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信息是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杨春宝律师团队在上一期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动态中介绍了协会于今年年初发布并实施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基金管理人填报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将作为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按季度向协会会员机构定向推送。通知还要求,证券基金管理人在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过程中,应持续满足相关条件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受到协会的严肃处理。

五、加强私募行业自律决定5

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拟从四个方面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监管:

(1)    主动交代不调查,消除影响不处分。毋庸置疑,运营私募基金也是一种商事活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投资者或相关当事人产生纠纷。对于能够依法和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动说明情况或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不进行调查、采取纪律处分或其他自律措施,同时还会建议监管部门对其减免行政处罚。

(2)    三种情形不入会,诚信约束社会化。决定强调了不予入会的几种情形,即:存在未决投诉、负面舆情或较大经营风险。决定同时指出,将通过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来不断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诚信约束。

(3)    不符条件即注销,异常经营律师查,调查期间停备案,高管责任须追究。决定指出,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公告注销;对于异常经营,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对于不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被律师认定为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处于调查期间且未形成调查结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此外,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将一律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

(4)  法律服务需健全,追责机制不可少;出具一年即注销,三年不得出意见;事后回访有问题,撤销意见不追责。决定称将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并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如相关律师事务所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可依法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将不予追责。

决定还附上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加以明确。公告规定了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几种异常经营情形,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的要求,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以及协会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关于具体情况,相关机构可联系杨春宝律师团队以寻求帮助。

六、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规定

证监会于2018年3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和减持比例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杨春宝律师团队近期在《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一文中已经予以详尽介绍。

最后编辑于:2022-05-0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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