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指南

一、总则
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协力推进,分级、分类推进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开展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负责人组织落实本企业的首席信息官制度,董事会等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将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范围,将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写入企业章程或列入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照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为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实施落实组织机构、岗位职务、人员编制、资金保障等各种必要条件。企业应当以制度形式赋予首席信息官对企业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对首席信息官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和区域的首席信息官的交流合作,编写案例和最佳实践。联合共建企业和高校实训基地,开展实用型信息管理人才培训,为企业首席信息官提供后备人才储备。
二、企业首席信息官职位设置
企业应当设置首席信息官职位,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全面负责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承担企业信息化领导责任。首席信息官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信息技术和各项业务的融合,协助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经营模式,提升企业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核心竞争力。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企业信息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首席信息官领导信息化管理部门,参与领导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设置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就企业信息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进行咨询。
三、企业首席信息官职责
企业首席信息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
1.信息资源规划: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信息从采集、处理到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开展大数据应用。
2.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全面、广泛的企业信息资源架构,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
3.业务创新研究:理解市场竞争环境以及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决策支持和业务创新。
(二)实施企业信息化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
1.业务流程再造:运用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进行业务流程优化和再造,预见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障碍。
2.项目选型实施:准确理解内部需求,确定选型标准,审批或参与审批项目选型,领导或参与领导重大项目的实施。
3.信息化教育: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信息素养和技术应用能力,增强全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三)开展企业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1.内外部沟通:与企业各部门以及外部组织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资源促成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职能协同。
2.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提升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保障水平,提高安全事件处理能力。
3.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化工作团队,在必要时调动外部人力资源,带领团队开展工作,进行人员绩效评价。
四、企业首席信息官的能力素质要求
首席信息官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和素质包括:
1.战略思维与规划能力: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全局的战略规划和布局、配置企业内外部资源、制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的能力。
2.领导力与执行能力:建立工作团队、指挥和带领团队成员围绕信息化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实现信息化发展目标的能力。
3.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能力:善于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提供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新思想以推动业务创新的能力。
4.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对信息技术的洞察力:深刻理解所在行业的业务、了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并对其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的能力。
5.沟通与统筹协调能力:与各方面人士交换意见并获得支持、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促成合作的能力。
五、首席信息官的聘用和培训
企业可以采用外部招聘或内部选拔的方式选聘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的选聘和任用可以参照副职负责人的选聘和任用程序。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进行测评,通过测评后需进行试用,确认其具备在该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的能力。
企业应当支持首席信息官参加专业培训、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同行交流。企业应当注重培养首席信息官后备人才。
六、企业首席信息官的考核和奖惩
企业应当对首席信息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首席信息官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首席信息官的考核除可以参照副职负责人的考核标准之外,还应当着重考核其在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1.企业信息化战略和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信息技术在支撑业务流程、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创新以及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3.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效率与效能,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4.企业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提升情况。
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对领导有力、组织科学、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对于在使用信息技术推动业务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当根据业务创新所获得的市场拓展效益来确定奖励额度。
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没有达到岗位要求的,企业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降薪等措施,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
企业对本指南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示范企业的标准。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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