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是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案例。E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旗下有众多基金产品,为了做大做强呢,E公司专门找到了C公司,让C公司代理销售自己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而这个C公司呢,刚好有一个专业的理财师阿强,阿强人如其名,业务能力强,人脉也广,很快就发展了一个长期客户大金,于是大金通过阿强的介绍陆陆续续买了E公司好几支私募基金产品,也有赚有赔。但是有一支基金还真就出了岔子,2017年的时候,大金买了一支“1号”基金,认购了100万元,并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呢,E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并且合同的风险提示部分对投资人大金进行了提示,载明:“该产品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者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后来基金到期了,但是大金没能收到本金和收益。按理说呢,这个大金也是金融圈子的“老人”了,应该明白投资有风险这种道理,哪有可能“稳赚不赔”。但一百万毕竟是白花花的“银子”,正常人都不想善罢甘休。于是呢,大金就跑到法院起诉,认为E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阿强具有重大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到这儿小伙伴们可能就好奇了,这个大金起诉的依据是啥呢?让老杨给你细细数来。大金作为原告主要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1号基金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认为E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人的适当性审查义务;二是阿强作为理财师跟大金承诺过会“保底”,从而存在引诱大金购买基金的嫌疑。但是最终法院查明,1号基金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登记备案,而阿强对大金做出的“保底承诺”的录音是在《基金合同》签订2年后1号基金已经到期之后的谈话录音,不构成承诺收益。同时,E公司的基金开放公告书、原告与E公司签订的基金申购合同中,多次明确该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而大金在多处需投资人签字处作了签名,应认定其对此已知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大金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个案子,老杨想提醒各位小伙伴,《基金合同》的风险提示相当重要,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履行风险提示,并且你也已经签字认可。那么想凭借基金销售人员的事后单方面承诺来获得赔偿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