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事件中“独董制度”再成焦点(中国经营报)

“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郎咸平曾经给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系贴上了这样的标签。日前,科龙电器连连遭遇停牌、资金困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多重危机,科龙电器三位天价独董集体辞职。严义明律师等人凭着自己持有100股股票的小股东身份,公开征集投票权,目标直接指向科龙事件真相。

近日,中国证监会50人的庞大调查队伍结束对科龙的调查,宣布近期公布结果。科龙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再次关注和思考。

 独董之咎

自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来,“花瓶”董事的绰号也就随之而来。“独董不独”也成为影响上市公司的潜在危机。

“我只是一个推动者,希望大家都能参与进来,在制度上改善,哪怕利用现行的法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而也能很大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准,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掀起这场“倒顾运动”的严义明称自己并不是为了独董的津贴,而是一名“任务型董事”,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完成独立运动的“任务”。

目前沪深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中已经基本上配备了独董,总人数达到近4000名,平均每家公司3名以上。但根据对于独立懂事的一项调查,约有5%的独董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董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相当多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相应地,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董基本没用。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广大股东负有的信托责任,需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但目前的独董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权责的不对称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实际上,早在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即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从那时起,真正成为了有法律依据支撑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美国,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有着特别意义。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被赋予了法定的监督之责。但是,由于该制度将监事会设计为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无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因此,其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在实践中,监事“荣誉化”、“花瓶化”,更加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因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便顺理成章了。”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宁宁律师对记者说。

独董独立之路

“我作为律师参加某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时,就有股东对于独立董事连股东大会都不出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采访中,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宝律师说。

实际上,即使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存在,往往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资本运作、乃至“股市圈钱”的工具。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混乱,而独立董事在国外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是作为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被引进到我国。由于我国传统当中法制传统比较少,守法精神欠缺,独立董事制度搬进来以后,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上存在问题,上市公司掌握着独立董事的聘用决定权,因此,上市公司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取决于它对独立董事的目标要求。”严义明说。

对此,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着手修改《公司法》,将实行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并规定独立董事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法律制度基本源于大陆法系,体现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就是实行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而独立董事制度又是源于没有监事会制度的英美法系。因此必须有效地融合这两种制度,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更加科学、有效。”杨春宝律师对记者说:“我个人认为,独立董事只是董事的一部分,因此其整体设计不能游离于董事制度,当然对于独立董事的资质、提名选聘机制、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监事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权才是治本之举。以完善的监事制度,辅以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将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关链接

  科龙“倒顾”三部曲

根据科龙电器的公司章程规定,只要有代表总股本10%的股东参与征集投票权,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按照科龙包括A股和H股在内的9.92亿总股本计算,只要有代表股份数超过9920万股的股东参与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能召开。另外,只要超过1%,超过992万股的股东投赞成票,罢免三名“天价独董”的议案就能通过;超过5%,罢免顾雏军等股东的议案就能通过。

也正因为此,公开征集股东投票就显得至关重要。据严义明介绍,他们已开始采取三个措施:第一,征集股东投票委托权。第二,在香港召开记者招待会,向香港的H股的投资人介绍,争取获得舆论和投资者支持。第三,在香港和内地走访相对持股数较多的投资机构和投资人,获得他们的支持。如果这些工作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话,无论是过10%,还是过半数,超过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数,在理论上来讲就是有可能的。

“如果没有募集到足够的股份,目的也有可能实现。即在证监会查明后作出处分,我们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会把个人告进去,也能达到目的。所以不是一条路通向罗马。而如果一切都是事实的话,胜诉也就会是必然的了。”严义明说。

转载自《中国经营报》2005年8月1日B10版《商业规则》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1:46

What can I find on 上海私募基金律师-PE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上海私募基金律师-PE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offers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coverage with regular updates, detailed analysis, and valuable content to keep you informed.

How often is the content updated?

We regularly update our information content to ensure you have access to the latest and most accurate information available in the industry.

Why choose 上海私募基金律师-PE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for information?

上海私募基金律师-PE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is committed to providing reliable, well-researched information content from experienced contributors and trusted sources.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