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合法权益问题咨询(2002)










杨律师,您好!


我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一位安居小区的住户,现有一个问题咨询。


我于1999年7月,预定了一套90平方米的二楼期房,2000年1月交房,2000年5月入住。当初选房时,按房产开发公司的平面图,我的住房下面是一片绿化地。但是入住两年后即2002年5月,该片绿地被破坏,随后安装了一套由青白江区文体局捐赠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器材,该器材距离住房不足5米。自从有了健身器材后,原有的居住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从早晨6点至晚上11、12点,没有一点安静的时间,成了老年聊天中心、儿童游乐园、足球场,嬉笑声、打闹声、叫骂声、狗叫声、踢球声不绝于耳,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未有任何效果。


请问:1、在入住两年多的绿地上增加其它设施是否合法?安装设施距离(不足5米)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我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将该设施撤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2、设施安装近两月,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管理措施是否失责?


谢谢!


刘 山



刘 山,你好!


谢谢来信。你所咨询的问题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矛盾,有关方面为公益事业而安装健身设施,但却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


房地产法属地性很强,各地均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包括物业管理方面。但是从一般原则看,居住小区安装有关设施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选址应以不妨碍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为前提,选择适当的地方,兼顾各方利益,并应加强管理,减少其负面影响。


你可以向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另行选址。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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