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2008)

甲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其股东之一,占有60%的股权,另外两股东分别持有25%、15%的股权。现甲公司拟向乙公司出资入股,而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同意吸收甲公司的出资。但是,在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申请时,被拒绝。请问,为什么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出资?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向其母公司乙公司出资,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持有乙公司的股权。

回答子公司是否能够持有母公司的股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上仅有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母子公司的含义和相应范围。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第3款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被控股公司。因此,我们理解,子公司相对母公司而言,就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持股达60%,可见,乙公司已经能够实际控制甲公司,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

在明确了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之后,接下来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子公司能否持有母公司股权或者说母子公司之间能否相互持股。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子公司对母公司出资的行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不被允许的理由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将会导致公司资本被重复计算和虚假增加,可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例如,某两个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该公司再出资800万元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此时,出资与股权关系是这样的: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拥有A公司100%股权;A公司出资800万元,拥有B公司100%股权;通过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投资者实际出资1000万元,直接拥有A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拥有B公司100%股权。如果允许B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于A公司,A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500万元,而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仍然为100万元。在投资者实际出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A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虚增。从这个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B公司向A公司出资后,A公司的股东由两个投资者变更为两个投资者和B公司,而B公司的股东却是A公司,股权关系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股权“乱伦”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因为一些投资者为了“做大做强”故意为之外,老公司法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是重要原因。老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一些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时,不得不拉上其他子公司或者股东,当投资越来越多时,股权关系也就变得越来越混乱,甚至出现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况。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再无必要硬拉一个子公司成立另一个子公司。同时,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有必要杜绝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形发生。但是,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各地执法不一。因此,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此加以研究,早日出台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规范。(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7期)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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